咸宁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咸宁位于长江中游南岸,湖北省的东南部,湘鄂赣三省交界处,是南下北上的主要通道,素有””湖北南大门””之称。东南与江西的瑞昌、武宁、修水接壤;西南与湖南岳阳交界;西北至东北与荆州地区、武汉市、黄石市、黄冈地区相邻。咸宁是一座最适合住居休闲的城市。这里天高云淡、空气洁净,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常年稳定在52以下,达到国家二级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质良好,大部分达到国家一、二类水质标准,最适合人们生活和居住。咸宁地区历史悠久。早在新石器时代,人类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在阳新、通山等地已发现新石器时代古遗址。汉、唐时期,已有了较为发达的经济文化。1965年,由孝感地区分离出来,成立了咸宁地区,温泉镇为咸宁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咸宁市是我国著名的“桂花之乡”,桂花质量居全国第一,产量居全国第二。赵李桥的“砖茶”,羊楼洞的“松峰”茶,咸宁的“剑峰”茶,竹木工艺,有很高的知名度。咸宁市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降水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无霜期长。冬季盛行偏北风,偏冷干燥;夏季行偏南风,高温多雨。年平均气温为16.8℃,极端最高气温41.4℃,极端最低气温为零下15.4℃。景观:九宫山、赤壁遗址、赤壁大战陈列馆、陆水湖、拜风台、咸宁太乙洞、星星竹海。